岳池县义工联合会义工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岳池义工联合会是由志愿者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从事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义工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三条 义工通过开展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活动,为促进社会服务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高广大群众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义工自觉接受岳池义工联合会的领导,遵守其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宪法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义工立足本县、辐射周边;参与岳池义工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以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及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各界人士为服务对象。 第六条 义工的主要任务是宣扬义工精神,实施并推广义务工作。通过各项社会服务,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风尚,为建立美好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第七条 义工将依据服务对象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帮助。 第八条 开展义务社会工作理论调研、推广,积极反映社会呼声、愿望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开展义务工作者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义工整体素质。 第十条 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义工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决定义工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义工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修改义工的章程及相关制度;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5、表彰优秀成员; 6、聘请义工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7、决定义工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义工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义工下属各组推荐,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可聘请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热心公益人士担任义工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名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2、修订义工章程和有关制度; 3、制订义工工作计划及任务; 4、策划、组织、协调、指导义工下属各组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5、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卸免理事会成员,增补或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 6、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合作; 7、小组正组长由理事会任免,副组长由正组长推荐后报理事会审核批准。 8、行使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义工章程,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并接受培训后,均可成为义工成员。 第十八条 义工统一制发义工证,成员进行服务须佩戴义工证。 第十九条 成员参加义务工作实行登记制度,逐次登记,每年根据成员从事义务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评出优秀,给予适当表彰。 第二十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义工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文娱活动的权利; 2、参加义工组织的各项社会服务的权利;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对义工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义工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蓝天义工决议的义务; 2、宣传义工,推广义务工作; 3、有维护义工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员如有利用义工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组长报理事会会长批准。成员不得利用义工名义进行牟利性或宗教活动,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三条 义工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成员退出时,经备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义工证; 第二十四条 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义工章程或有损义工声誉的行为,义工有权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义工经费来源为: 1、接受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或捐赠款。 2、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拨给的扶持款。 3、义工成员自愿交纳的年费。 第二十六条 成员在义工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计任何报酬。义工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根据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合理使用,其主要用于: 1、资助弱势群体和困难人士; 2、义工成员的学习培训和义工证的制作; 3、义工组织的有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义工组织的经费收支由常务理事会统筹和管理,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义工内部支出,财务公开,在每年成员代表大会上向成员及捐助者公布帐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岳池县义工联合会会。 第二十九条 义工终止或本章程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义工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