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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部委明确规定 五种捐赠可获得全额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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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2: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两部委明确规定 五种捐赠可获得全额免税

 

 为带动企业或个人投身公益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 明确规定———
  本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可全额免税的五种捐赠情况。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

  据了解,已明确的五种可获全额免税的捐赠情况为:

  一、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二、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四、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直接捐赠受助者 可否免税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可全额免税的五种捐赠情况。

  慈善捐赠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充分调动企业、团体和公民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对于社会公平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然而现实却是,国内的一些企业和富豪并不热衷于慈善捐赠,其慈善捐赠额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非常低,甚至绝大多数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当然,这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有关,但相关慈善法律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五种捐赠情况可全额免税,这必然大大提高企业和公民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有效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慈善事业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单纯扩大免税捐赠的接受单位和途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此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瓶颈问题依然没有被触及。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捐赠程序复杂,捐赠接收被几个指定单位所垄断;第二,免税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第三,一些慈善机构的信用度与透明度不高,缺乏社会公信力。


  其实,在笔者看来,发展慈善事业、激发企业和公众的慈善捐赠热情,需要国家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可选择的捐赠方式及接收单位的多样化、免税程序的简便化、对捐赠款物管理的强化等等。我们必须保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让相关机构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无论哪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和公众的慈善捐赠热情和积极性。

  笔者以为,要想大力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全面消除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完善慈善立法是治本之策。只有法律才能规范慈善事业的各个环节,增强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时我们看到,根据两部委的这个文件,只有通过公益、慈善机构进行捐款,才可以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也就是明确排除了企业和公民直接对困难群体进行慈善捐赠时免税的可能性。

  笔者以为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特别是在慈善组织尚未完全树立起社会公信力,许多人不愿意将款物捐赠给它们时。如果不给企业或公民不通过“中介”的直接捐赠以免税待遇,一些企业和公民最后的选择很可能是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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